客户如此耍赖,是否可以及如何起诉 我们是一家猎头公司,和一个民企签订合同中的服务费条款如下: 2. 服务费及条件 2.1 乙方将收取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作为此次服务的预付款,甲方应在签署合同之日起3天内将此预付款支付给乙方。预付款将不再返还(但可冲减双方合作的最后一个职位的服务费)。 2.2 乙方将收取成功录用候选人税前年薪25%作为服务费。乙方将依据甲方与被录用人员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确定的年薪(即基本工资+以现金形式体现的福利如双薪、奖金、分红等)来计算服务费金额(每单个职位的最低服务费为人民币20000.00元),服务费应在录用候选人上班后的前7天内付清。 但是等我们推荐的候选人成功录用并上班后(上班日期“2009年12月21日),对方并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我们服务费(实际服务费应为人民币20000元),与我们讨价还价后最终口头约定按照人民币10000元支付服务费,但是在我们给其开据了10000元的服务费发票后,对方最终却支付5000元,另外的5000元以之前的预付款抵消。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按照以下理由起诉对方: 1.既然对方利用合同中的预付款5000元抵消服务费,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最低服务费20000元去执行; 2.如果不按照合同支付服务费,那么合同中的5000元预付款也不能用来抵消后来约定的服务费10000元,应另行支付服务费10000元。 不知我们起诉对方理由是否充分,想请您给予专业的指导。如果可以起诉,我们将如何进行? 期盼您的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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