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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帖子主题 』:仲裁后不予执行

旦旦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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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不予执行
因劳动争议经区劳动仲裁委仲裁调解执行以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据不执行调解款项,万般无奈下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仲裁调解款项超出执法范围‘不予执行’请问律师,我接下来应该怎么做。 谢谢

状态:
2009-12-31 10:39:04

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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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旦不孤单:您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此可见,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有义务予以执行。如果法院拒绝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复

天津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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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2009-12-31 11: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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