旦旦不孤单:您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此可见,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有义务予以执行。如果法院拒绝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复
天津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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